第一条 团员必须严格服从团组织的管理,没有特殊情况应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否则-2分,三次以上不完成上有交给的任务将给予团内通报批评,并-5分。
第二条 积极参加学校的党章、团章学习小组,并在其中努力工作,认真学习马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成绩优异(有此类文章见诸报刊或受到校以及校以上表彰)+2分。
第三条 学期综合考核中,支部认为没有在学习、工作、劳动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到模范作用的团员,-5分。
第四条 团员违纪-2分,在校期间累计违纪三次或受严重警告者给予团内通报批评,并-8分、10分。
第五条 团员在校内受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团内处分,视情况分别扣5,8,10,15,20,30,分。
第六条 团员在团的各项活动中不遵守纪律(-1分/人次),个人缺席(-2分/人次)非团员对半,个人累计三次有意或无意不参加团的活动(含政治学习、文体活动等),给予通报批评,并-5分,三次以上不参加团的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扣10-30。
第七条 团员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受到校级口头表扬+0.5分/人次,集体+2分/人次。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处分,分别扣5,8,10,15,20,30分。
第九条 团员对校团委干部检查查持不满态度,冷言相对者-2分/人次。
第十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并-10分。
第十一条 后进团员重大活动中有重大表现,经校团委、班主任认可,+5分,在受处分或违纪期间再犯错误-5分。
第一条 在班主任老师指导下,经民主选举并报校团委同意产生基层团支部。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否则-5分。
第二条 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时向上级组织如实地反映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否则-2分/次。
第三条 团支部改选应向班主任、团委报告,新改选的团支部不是通过民主选举,未经班主任、校团委认可的-5分。
第四条 凡政治学习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团委要求组织或政治学习纪律差(集体混乱)-2分,政治学习认真,能取得实际效果的+2分。
第六条 团支部应在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在班委会的协助下正常开展工作,否则-5分。
第七条 团支部内部关系不团结,分工不合理,年度支部考核产不合格者-15分。
第八条 团支部考核未按规定搞好先进挂旗表扬和后进支部自我批评者-2分。
第九条 工作月报等所交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校团委各部,拖延者-0.5分/天(特殊情况除外),组织部每月评前后五名、分别±2分。其他工作可参照此项执行。
第十条 通过不正当手续接转、补办、伪造团员证者,视情况扣5-10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团员证遗失、破损、不及时办理者-5分/人次。
第十二条 不按期交团费或用破钱代替者-2分/人次,集体-5分/次。
第一条 团的活动必须是健康、有教育意义的,能够起到一定的实际效果。否则-2分。团的每次活动必须具备活动前的准备、活动中、活动后的总结三个步骤,否则不算是一次成功的活动,此活动不予加分。
第二条 支部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如班组间文体活动给予+2分,一般性的各种竞赛、演讲会、辩论会、报刊等给予+1分,教歌+0.5分。查后落实方可加分,自定其它活动视情况予以加分.
第三条 重大节假日组织学校有重大关系的(重大节日定为:3月5日学雷锋,5月4日青年节、7月1日建党节、10月1日国庆节、“一二.九”运动纪念日、元旦等)。
(一)活动组织新颖,符合学校形势、有吸引力、影响大,受到团委和校领导的表彰+3分。
(一)经常性开展学雷锋或“青年志愿者“活动(半年汇总,能证明且每月至少两项)+10分。
(三)开展突击性“青年志愿者”活动,影响到校外,视情节分别加3-5分。
第六条 各支部必须在月评前三天把当月工作中需调查、证明的活动报告给校团委有关部门核实,否则不予记分。
第七条 主动承担全校性、年级性、专业性活动且活动中各程序齐全,视其效果分别加3-5分,与校外联办活动效果好的加3-5分。
第八条 学生社团、球队、协会的活动受 校团委的领导,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否则-2分/人次。
说明:A、在不设奖励的活动中获名次的按第1名为1等奖,第2、3名为2等奖,4-8名为3等奖来给予奖励。在不设奖励等级的活动中获优秀奖的按同级别2等奖给予奖励分。
D、同一文章在不同级别刊物上发表的取其最高分,不累加。三人(含三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参加的队员每人按所获类别等级的奖励分减半加分。
E、全校性学生社团的内部评比学科内部专业技能评比活动奖励后按校级活动的一半加分。
第十条 支部该开展活动未开展的-5分/次,集体纪律不好-5分。
第二条 团干部受到团内、行政上各种处分,其扣分在团员基础上加倍。
第三条 团干部工作中不主动积极,不搞好协调配合的-1分/人次。
第四条 团干部学期学习成绩在全班占前后5名分别加减3,2,5,2,1,5,1分。
第五条 团干部学期成绩在校团委统一排名前后5名,分别加减3,2,5,2,1,5,1分。
第六条 团干部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并-6分。
第七条 团干作风要扎实,实事求是、讲究实效,调查研究,不沾染官僚习气,受到校领导口头表扬的,+1分/人次。
第八条 建立、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办好本支部学习班的,+2分。
第九条 团干部在发现、推荐、选拔优秀人才中有突出贡献的,+2分。
第十条 团干部应多和团员取得联系,接受团员正确的批评和监督,高高在上者-2分。
第十一条 团干部在与其他各种团体、单位交往中维护校团委威信,为学校争得荣誉者视情况加1-5分。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学年实行社会奖励加分(附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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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各部副部长、团总支各部部长、学生会副部长、支部书记、班长、社团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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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每月检查各支部报刊、杂志,评出前后5名分别加减1-3分。
第二条 各支部的黑板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办理,没办者或敷衍也事者扣2-5分,办报认真,主题鲜明加1-3分。
第三条 各支部收发信件、包裹、汇款单无专人管理体制,-2分;宣传委员在收发信件、包裹、汇款单时不及时到位,私自隐藏,一切后果由该人负责,并-3分。
第四条 积极支持并参与橱窗办理工作者(不含专职办理者)加0.5-1分.其他各部门工作可参考此项。
第六条 广播台每月评出全校用稿前后5名,分别加减1-3分。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球队、协会、广播台每半年一评比,针对其在职期间所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效果评出最佳审社团或协会、最佳编辑、播音员以及最佳社员、会员、队员并给予1-5分的奖励。
第八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入团委工作场所,否则-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