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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时间:2010-09-05 来源: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作者:张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其会员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协会实行登记成立,年度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学校对协会的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和团委,对协会的指导部门为社团联合会,协会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与指导。

(一)协会管理部门对协会管理全面负责,日常工作侧重协会的登记注册,违纪处理等行政事务。

(二)指导部门负责对协会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负责协会活动基金的日常管理,协会评估表彰及其它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协会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均应冠以“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字样,协会组织活动或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协会会员应是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

第七条 发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三)筹备组要制定协会章程,协会章程应包括协会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协会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协会登记

(一)协会按发起负责人身份在协会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团委)登记;

(二)申请登记时,协会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向协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协会的章程草案;

2、协会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3、协会的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4、协会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上款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协会发起负责人填写《协会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存协会管理部门,一份协会自留,一份存社团联合会备案,另一份存协会挂靠单位)。登记表经盖章审批后,协会即正式成立。

(四)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协会原则上一个校区只批准一个。

(五)协会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登记成立的协会要进行年度注册

(一)登记成立的协会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一年内均要向协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时需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年度协会的活动情况总结及社团联合会签署的评估鉴定;

2、上一年度协会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协会的变更情况;

4、协会的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5、协会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二)上款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协会负责人填写《协会注册表》一式四份(一份存协会管理部门,一份协会自留,一份存社团联合会备案,另—份存协会挂靠单位)。

(三)协会从登记成立或注册之日起,13个月内没有申请注册者,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十条 协会负责人从本协会成员中酝酿推荐候选人报社团联合会批准产生。协会负责人主要指协会会长、副会长及财务管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协会负责人:

(一)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协会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协会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不宜担任协会负责人事项者。

第三章 协会管理和活动

第十一条 协会的指导

(一)协会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协会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学校二级单位;指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协会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协会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协会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二)协会的顾问

1、协会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协会的顾问。协会顾问的职责是在协会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协会的活动进行帮助。

2、请顾问时,协会须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十二条 协会的活动管理

(一)协会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二)协会临时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管理部门和社团联合会申请报批制度:

1、两个以上(含两个)协会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4、室外的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5、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6、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三)申请举办上款活动须在三天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协会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6、协会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7、其它未说明的事项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协会的张贴物、刊物及其它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院关于张贴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的管理

(一)协会的财物归该组织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二)协会应有专门管理财物的人员,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支出。协会每学年末须公布正式的年度财物收支使用总结报告,以供管理部门检查及协会会员监督。

(三)协会解散时,财物移交社团联合会代管,原协会负责人须出具财物清单。

(四)协会的其它经济活动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违纪责任

第十五条以下行为属于协会违纪行为:

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

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其他情况,弄虚作假者;

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 (五)从事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而开展活动者;

 (六)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者;

 (七)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 (八)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十六条 对违纪协会处理

(一)对协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因在协会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协会活动。

(二)对协会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协会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三)协会违纪时,视情况由学校管理部门报请学校追究其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五章 协会的解散

第十七条 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应当解散:

(一)会员长期不足30人者;

(二)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者。

第十九条协会解散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凡以前规定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