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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8-04-16 来源: 作者:

省政府奖学金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和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为了切实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保证评审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教育厅鄂财教发[2003]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录取新生)。

二、资助金额、等级

1、省政府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一等奖学

金标准为3000元;二等奖标准为2000元,并颁发获奖证书。

2、我院每年评审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实行限额内等额评审推荐。

三、申请条件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端正;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5、身心健康。

四、评审程序

1、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政府奖学金资金情况和高等学校在校专科学生人数下达资金指标。学院按比例分配各系(院)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各系(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管主任(副院长)、学工科长、学工干部代表及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组成;按班成立评审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指标及评定档次等额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班级评审小组进行初评,通过后填写《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审小组提交的名单,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名单确定后在系(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一式三份,加盖系院印章)。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在全院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备案表及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综合测评

1、省政府奖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参评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秀(有非常突出的表现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者优先);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每学期操行考核等级为优秀或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体条件为:

①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含)以上,各单科成绩80分(含)以上,考察、实验成绩良好(含)以上;

②新生当年高考分数达到专科录取线(含)以上,新生学习成绩以上学期末为依据,必须符合第①条要求;

③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单科竞赛或创造发明(设计)奖励者优先。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学业;

(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社团工作及社会公益活动等,且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六)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4种情况优先:

①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优抚家庭子女;

②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困难学生;

③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变故,家庭丧失经济供给能力的学生;

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七)日常生活一贯俭朴,无生活奢侈、铺张浪费、校外租房及沉溺网吧等现象。

六、发放及管理

1、省政府奖学金资金拨到学院后,由学院召开表彰大会,统一发放,同时发给省政府奖学金证书。

2、奖学金发放后,学生不得用于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一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各系(院)应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3、获奖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立即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

4、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学生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省政府奖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院奖学金专款帐户,奖励其他优秀学生。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三月十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