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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 行)
时间:2008-04-12 来源: 作者: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系(院)领导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院)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院)领导为副组长、学工科长、系(院)学生班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湖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襄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分为一般困难(丙档)、困难(乙档)和特别困难(甲档)三个档次。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认定工作专班、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系(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认定工作专班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系(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系(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系(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对列入资助范围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