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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时间:2008-04-12 来源: 作者: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性质、资助对象

1、国家助学金是中央和省政府出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和重视。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全日制二、三年级高职生,以资助生活费为目的。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

1、每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2、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档,分别为每生每年1000、2000、3000元。经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贫困等级为甲档者,可申请每生每年3000元助学金;认定为乙档者,可申请每生每年2000元助学金;认定为丙档者,可申请每生每年1000元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宽容友善、积极参加班级、学校的公益活动。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纪行为和不良嗜好,服从管理,待人处事文明、平和。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劳动、爱惜公物、孝敬父母、勤俭节约。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一般不得有不及格的科目。

5、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6、有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或县两级相关经济状况证明或贫困证明。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1、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2、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证明(新生提交高考成绩复印件);

(3)学生操行考核情况;

(4)家庭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或县两级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特殊情况可由系出具相应证明);

(5)平时表现鉴定书。

五、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向各系(院)下达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及评定档次。

2、各系(院)成立相应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院)总支书记任组长;按班成立评定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级评定小组接受贫困学生申请并组织初评,系(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定小组提交的名单,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指标及评定档次等额评定,初评名单确定后在系(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评定报告(一式一份,加盖系院印章)、推荐名单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各系(院)可预留5—10%的指标作为班级间平衡之用,各班级按系(院)分配的指标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排序等额上报。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请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发正式文件,然后将评审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辅导员、班主任将学院批准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助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家长。

2、在保证受资助者足额缴清学费的情况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提供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给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由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将助学金按月存入到受助学生饭卡中;未足额缴清学费的学生,助学金充抵学费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存入学生卡中,学生不得从饭卡中提取现金。

3、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有关证明、申请表、审核记录、公示名单、金额发放表等,由学生工作部门设专人管理,以备核查。

4、“国家助学金”按政策实行严格管理,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获助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

七、国家助学金的监督

1、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不得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购买奢侈消费品。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不得违反校规校纪或有违法行为。

如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停发、并收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八、附 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