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获学院、系“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及其它表彰和荣誉称号;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要兼顾贫困和优秀两方面条件。各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专业)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的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小组审定,制发文件并上报省教育厅。
1、学校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可同时有条件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
4、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