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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义工管理办法
时间:2009-02-2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加义工服务活动,规范义工活动管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义工,是我院大中专学生中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学生。受国家励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应积极主动参加义工活动,以行动回报社会。

第三条 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院义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义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学生义工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我院学生义工服务体系。

第二章 义工活动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义工活动开展应具备的条件:

1.开展场所主要在校园内,若有必要可扩大到市区范围之内。活动场所适合学生义工开展并能保证学生的安全;

2.义工服务对象须具有接受义工的客观需求,并能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条 义工活动范围包括:

1.为校园环境建设等提供服务;

2.为维护校园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提供服务;

3.为支教助学、环境保护、建设和谐社会等提供服务;

4.为扶弱助残、扶贫济困、或是抢险救灾而组织的募捐活动或其它活动;

5.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服务活动等);

6.其它需要提供学生义工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 不得以义工名义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其他超出学生义工活动范围的活动。

第七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在学院登记注册的义工,每学期义工服务不少于10个小时,将义工服务制度化。

第八条 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从事义工服务,遵纪守法;

2.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4.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为加强对义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系(院)应在团总支下设学生义工部,由各系(院)学生科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学生义工活动。义工活动应分组进行,不得单独行动,义工部要定期召开义工活动会议,安排、反馈活动情况。

第十条 义工部与各活动小组采取专人联系制度,由义工部干部与各义工活动小组联络。各义工活动小组更换负责人,须通知义工部相应的联系人员并进行负责人的交接。

第十一条 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登记制度。并将义工活动同时纳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工作。

第四章 义工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义工活动分为院级义工活动和系(院)义工活动两部分。院级义工活动是指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各单位和社会工作所需,结合学生实际,组织开展的大型义工活动;系(院)义工活动是指由系(院)义工部根据需要结合学生专业特色及特长,策划组织的义工活动。

第十三条 院级义工活动,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策划,安排各系(院)义工部参与,活动结束后各系(院)义工部对该部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后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系(院)义工活动由系(院)义工部根据学院及社会实际情况并结合专业特色进行策划、提出活动计划书,上交系(院)学生科(至少提前一周申报),经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对活动的全程负责,包括对学生义工工作的监督、考核及安全指导。

第十五条 系(院)在每次活动之前义工部上交活动计划书至学生科审核《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义工活动计划书》(见附件1),审核通过后,义工部根据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活动之后认真填写活动总结表《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义工活动总结表》(见附件2),上交学生科作为学期(或阶段)义工活动总结评比的依据。

第十六条 每学期10个小时的义工不能一次性完成,每个月都必须至少有1次。每做一次义工,活动结束后,参加义工活动的学生应及时到系(院)义工部如实填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义务工作登记册》,作为参加义工活动的凭证,并留下服务单位的名称和联系电话,以便学院抽查。

第十七条 各系(院)及时公布各种义工活动开展情况,针对义工开展的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工作的调整。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奖励制度

1.每学期末,各系(院)义工部根据各义工活动小组工作情况,评选出优秀义工活动小组,并予以奖励。阶段活动成绩突出的义工活动小组,也将予以通报表彰。

2.凡参加义工活动的学生均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即每人每小时计0.1分,若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一次计0.2分,每学期末汇总并记录到《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记录本》及《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中。

3.凡参加义工活动的学生每学期达到或超出10小时的,在本学期(学年)的各类先进学生及奖、助学金的评选活动中将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惩罚制度

1.凡活动中损害义工部形象及学校形象者,予以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凡造成严重损害或屡教不改者,将据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凡是谎报、虚报义工情况者,一经查处,将按照情节严重情况,扣除相应的义工时间,并对该活动小组及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凡经查处有谎报、虚报义工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期(学年)的各类先进学生及奖、助学金的评选活动。

3.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学生工作处(团委)指导的所有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