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资助 >> 助学贷款 >> 正文
关于落实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8-06 来源: 作者:

各市、州、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等学校:

近日,国家开发银行下发《关于落实<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贷款额度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限额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经商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续贷学生贷款额度

1、贷款申请额度仅限于年度学费、住宿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上限由6000元上调至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年贷款额度上限由6000元上调至12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仅限于年度学费、住宿费之和,不包含其他代收费、生活费等费用。

2、对已按原贷款额度上限6000元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则上继续按原合同金额继续执行。如核实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实超过6000元,且迫切需要增加贷款额度的学生,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写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县区资助中心将其信息于8月14日前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见附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重新提交申请表,县区资助中心依据学生学费与住宿费总和相应上调贷款金额,于9月1-5日在系统内修改,重新打印、签订借款合同。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低于6000元而申请了6000元的,继续按已签订合同金额执行。

3、本专科学生年度学费、住宿费之和未超过6000元不得申请超过6000元金额。从系统限额调整之日起,本专科学生年度学费、住宿费之和未超过6000元而申请6000-8000元额度将视作无效申请,已签订借款合同也将视作无效合同,贷款不会通过审批。请各地、各高校告知学生按实际学费和住宿费金额申请贷款,如因未按实际学费和住宿费金额申请贷款,导致合同未审批,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各高校在录入回执时,要严格核对学生金额和学费、住宿标准。

二、关于研究生助学贷款方式

依据财政部等部门对“180号文件”的解读,研究生仍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额度为学费和住宿费但不超过12000元。

附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调整申请汇总表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