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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爱心互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9-25 来源: 作者:

各系(院):

为了做好2007—2008学年度爱心互助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襄樊市中心血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奖学金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范围:

06级、07级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贫困、品学兼优的大专生。

二、评选条件:

详见《襄樊市中心血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奖学金规定》。

三、名额分配:

类别

人文艺术学院

机械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医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生物

工程系

外语系

合计

一等奖

1

2

3

2

1

1

10

二等奖

1

4

7

2

1

1

16

三等奖

6

19

36

12

4

3

80

合 计

8

25

46

16

6

5

106

四、具体要求:

1、广泛宣传,认真组织。爱心互助奖学金评定是激励贫困学生积极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系(院)一定要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襄樊市中心血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奖学金规定》,搞好宣传。

2、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各系(院)要建立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对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不得降低条件,宁缺勿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取消评奖资格、收缴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及学院教职工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3、严格程序,公开公平。各系(院)要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及相应条件组织申报,坚持个人申报、班级初审、系(院)综合审查,然后公示、上报。名单及相关申报资料必须在9月28日之前上报学工处。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在全院公示无异义后统一表彰。

附件:1、襄樊市中心血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奖学金申报表

2、2007—2008学年度爱心互助奖学金申报汇总审查表

3、《襄樊市中心血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奖学金规定》

学 工 处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襄樊市中心血站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奖学金申报表

系(院) 班级(专业)

姓名

学号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籍贯

担任

职务

家庭详细地址

申报

理由

成绩

第一学期

系(院)教务科打印学习成绩表格粘贴处并加盖公章。

第二学期

学年

所有

课程

平均

学分

绩点

英语

等级

体育

成绩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操行

考核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评奖等次

班级意见

辅导员签字:

系院

意见

签章:

教务处意见

签章:

学工处意见

签章:

学院意见

签章:

襄樊市中心血站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爱心互助奖学金规定

第一条 根据《襄樊市中心血站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设立‘襄樊市中心血站资助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普通教育在籍家庭经济贫困大专学生,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襄樊市中心血站资助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奖学金”(以下简称爱心互助奖学金)评选。

第三条 爱心互助奖学金的评定采用操行考核、学业成绩等综合评选确定,对获得爱心互助奖学金者,学院领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进行公开表彰,获奖学生名单在《襄樊日报》上张榜公布。

第四条 爱心互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经济贫困大专学生。爱心互助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一、一等奖学金应具备条件

1、学年操行考核为优秀等次;

2、二年级及以上专科学生必须取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三级证书;

3、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4、《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良好以上;

5、同等条件下无偿献血者优先。

二、二等奖学金应具备条件

学年所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其它条件与一等奖学金相同。

三、三等奖学金应具备条件

学年所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8以上,其它条件与一等奖学金相同。

第五条 爱心互助奖学金的控制名额及额度

一等奖学金10名,奖励金额800元;

二等奖学金16名,奖励金额500元;

二等奖学金80名,奖励金额300元。

第六条 爱心互助奖学金每学年颁发一次。评定时间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定一致。

第七条 爱心互助奖学金评定程序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一致,详见《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现定》。

第八条 经济贫困大专生的界定由学工处会同系(院)负责,原则上是已分别在学工处、系(院)建立有贫困生档案者。无偿献血者须持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的《无偿献血证》。

第八条 爱心互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对学生的正确导向,大力弘扬人道、博爱、无私奉献的新风尚,倡导积极向上的好学风,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取消评奖资格,收缴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及学院教职工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开始试行,本规定解释权属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