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决定,我院2009—2010学年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名额为11名。按照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09—2010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本次为08级、09级)学生中获院级以上表彰的特别优秀学生。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上学年获“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团员”、“院优秀社团活动分子”等荣誉称号。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教育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精神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各院(部)在评审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及政策解答工作,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老师及学生咨询、投诉,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学院咨询、投诉电话:0710—3570826,联系人:赵老师;电子邮箱64945395@QQ.com)
3、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院学生评先的基础上进行。“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团员”、“院优秀社团活动分子”等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表现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4、各院(部)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三天,公示中若有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无异议后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核确定人数的原则是以学生人数比例为主,兼顾院(部)平衡,以确保在全院范围内最优秀的学生当选。通过后在全院张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
此次推荐名额按1:2和四舍五入的标准分配至各院(部)。
1、学院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有条件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奖学金。
3、国家奖励资金到位后,由学院统一组织发放给学生。
1、各院(部)在推荐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审,不得随意增减名额,确保真正品学兼优、特别优秀的学生参加推荐评审。
③学生基本情况简要介绍(篇幅控制在500字以内,纸质、电子各一份);
④学生一学年学习成绩单(盖有院(部)教务科印章)。
⑥《2009—2010学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电子各一份)。
3、各院(部)不得出现以一人名义推荐上报获国家奖学金名单,而让多个学生均分奖学金资金或将奖学金资金充作班费等违规情况,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4、各院(部)上报材料务必在11月2日下午前上报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09—2010学年)》
2、《2009—2010学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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