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资助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资助 >> 高职资助 >> 正文
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0-13 来源: 作者:

各系(院):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院于2007年9月制定了《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科学管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及时调整、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证各项资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请各系(院)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做好我院2010—2011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是我院资助措施实施的基础,也是落实我院“大爱文化”的重要途径,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决定后期落实资助政策的成败,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高校助学补助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移动奖学金等各类奖助。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宣传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办法》,让每一个同学都充分了解认定工作的重大意义,知晓政策,熟悉认定工作的程序。

二、认定对象

我院在籍普通全日制在校的大专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2010级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校的学生。

三、认定档次

1、一般困难

2、困难

3、特别困难

四、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的同学需提交以下材料: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所在地开具的三级贫困证明、《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三级证明章)或贫困证明要注意时效性,必须是2010年7月以来新开具的,并加盖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民政所和县民政局公章(城镇户口学生以此类推)。

(二)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会议讨论、评议记录存档),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报《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班级认定小组考核意见表》,报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系(院)评审

各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对班级评审有异议,必须要求班级认定小组重新评审。对评审无异议的班级,在《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班级认定小组考核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填报《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认定汇总表》(汇总表上贫困档次必须用“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表示),并在各系(院)醒目位置公示5天(留存影像资料)。如申请学生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各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六、监督与管理

学院学工处和各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各系(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明确分工与责任,扎实有序地开展认定工作。在给困难学生物资资助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精神帮扶,鼓励和引导他们立志成才,奋发向上,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学习、生活和社会。

08级、09级学生认定结果于9月28日上报我中心,2010级认定结果于10月15日上报我中心。将汇总表和考核意见表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表和调查表由系院存档)。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班级认定小组考核意见表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